云南省印发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9-07-07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7月5日,记者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2019年7月5日12时,云南省德宏州、文山州、版纳州、昭通市、红河州等5个州(市)相继发生家庭自采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遏制野生食用菌中毒事件高发频发态势,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有毒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五、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六、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

  九、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社会共治的要求。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民小组“五级”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区域负责、任务分片、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实不留死角。

  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职责,加强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

  十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死亡。

  十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野生菌专业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来历不明、辨识不清的有毒野生菌上市销售。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记者 黎鸿凯)

(编辑:张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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