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十项举措力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来源:宁夏日报 马照刚 发布日期:2019-07-29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7月25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提出10项措施,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创业、发放交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助力、购买“铁杆庄稼保”等方面,力推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加快农村贫困家庭脱贫步伐。

  《通知》中提出: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对在区内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除在税收、融资担保、社保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外,返乡创业初期经登记注册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半年内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补助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

  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和扶贫载体,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

  对区外用人单位与宁夏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人社和财政部门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对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每人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大规模开展“春潮行动”和“两后生”技校一学期培训计划、乡村创新创业“百县千乡万名带头人”培育行动等技能培训,提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对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自治区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转移就业工作补贴;各市、县(区)可根据驻外劳务工作站工作量、工作绩效等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贴。

  凡具有宁夏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

(编辑:张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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