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率先在省级部门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具体措施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21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措施的通知》,在省级部门中率先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具体举措。

  云南省民政厅确定了“加强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提升民族地区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等11项主要任务,多项工作措施体现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民生保障的倾斜支持。如继续对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县(市)全年所需城乡低保资金由中央和省级全额测算下达。如在推动撤乡设镇和撤镇设街道工作中,对少数民族地区设镇的按照《云南省设镇标准》标准值的80%放宽条件、倾斜支持。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云南省民政厅要求全省各地民政部门将示范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在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民政领域补助资金时,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在推动实施民政相关规划、安排民政领域项目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重点发展任务、重大项目工程、重要改革试点,并明确适时对各地推进民政领域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云南省民政厅这一开创性举措,是省民政部门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主动作为的具体体现,是示范区建设与扶贫开发双融合双促进的深化拓展,是省级各部门从常态化工作参与示范区建设向制度化深度融入示范区建设转变的重要开端,对于进一步拓展示范区建设的空间、丰富示范区建设的载体,对于进一步强化示范区建设的工作合力,对于进一步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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