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格:首次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命名示范区示范单位
来源:中国民族报 吴汉时 杨雨晴 发布日期:2022-06-14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命名26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五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这是广西首次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命名示范区示范单位。

  2022年1月,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主体,由原来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三部委,调整升格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民宗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命名主体调整升格,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将极大推动广西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行动自觉,不断强化创建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这也必将极大促进全区创建工作进一步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鲜明导向,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全面提质增效,在落实‘七进’的基础上不断向广度深度拓展,深入打造‘升级版’,推进新时代广西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民宗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说。

  据介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命名主体调整升格后,广西将根据《创建示范活动办法(试行)》和国家民委关于创建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命名办法、测评指标等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全区创建工作方案、测评指标和评审命名管理办法等。创建示范培育、推荐、核验、评审、申报命名和授牌等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共同承办,自治区民宗委具体负责。

  另据了解,示范区示范单位还将得到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牌匾。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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