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联邦制度与民族地方化制度[ 来源: | 更新日期:2009-05-19 15:05 | 浏览(295)人次 | 投稿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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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伦

 


  编者按  当代世界各国,95%以上是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族际关系,因国情和族情(族体状况)不同,民族政策也有不同;撇开非理性的已从理论上和形式上被废除的种族(民族)隔离制,以及在观念上和道义上受谴责的民族强制同化政策不谈,概括说主要有9种类型。本报特约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朱伦研究员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本期起连续介绍,以飨读者。
  民族联邦制度  民族联邦制是模仿地方联邦制国家结构而产生的民族政治制度。地方联邦制国家的成员主要是封建或殖民历史所造成的区域单位,前者如1648年建立的第一个联邦制共和国荷兰,后者如1776年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地方联邦制,是封建或殖民历史形成的地方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发展趋势普遍是分散的地方主义最终服从集权的民族主义,由联邦而成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但民族联邦制不同,由于它是以“民族”为成员单位的,很难由联邦走向统一的民族-国家,其发展结局往往是各民族的民族主义导致整个联邦的瓦解,如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
  民族联邦制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民族联邦制通常是在将一些帝国改造成现代国家时的选择,由于它在理论上排除帝国形式下的民族压迫,因而可以被各民族所接受。但治理一个民族联邦制国家要比建立它困难得多,特别是在对各民族的利益调节稍有不当时,便可能招致民族关系紧张,继而引发受损害民族的民族分离主义诉求。因此,民族联邦制不是当代多民族国家普遍采用的民族政治模式,因为它以民族与领土的一致性为原则的领土管理结构,为联邦成员的民族主义提供了相当便利的发展空间。
  民族地方化制度  当代有些多民族国家虽然采取联邦制,但却不是以民族而是以地方为成员单位,将民族问题治理纳入和消化于地方化管理之中。英国、瑞士和印度可为代表。英国虽以英格兰人、威尔士人、苏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四大民族传统地域为背景,分为4个一级行政单位——地区,但这些地区的性质则是地方化而非民族化的。瑞士有德裔、意裔、法裔等民族成分,但分26个州。印度有10个大民族和众多小民族,但在行政管理上则以28个邦和7个直辖区为基础。以自然和经济地理而不是人文和民族地理为原则进行国家的行政区划,是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般选择。
  这种将民族问题地方化的治理方式,其基本理念是遵循现代民族-国家行政管理统一的原则,而那些似清似不清的所谓传统民族地域不能成为行政划分的决定性因素。地方化管理的行政结构,着眼点在于加强国家的统一性威权和增强国家民族的凝聚力,而对地方民族的民族主义则可以起到耗散而非聚合作用。在实行民族问题地方化管理的国家中,除了在政治上不把民族集体视为权力单位外,民族集体的其他权益则可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保障,通常的做法是对民族集体实行后文将要提到的民族社团化管理,在一些多党制国家则允许民族党的存在。         (连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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