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05-15
2006年4月24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云南省 “十一五”期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在少数民族人才总量上,力争实现少数民族人才占人才总量的30%,少数民族党政、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有较大幅度增加;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积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并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在录用,聘用公务员方面。一是省级机关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录用,聘用公务员时,招录5人以上的按不低于三分之一、招录1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1 5%的比例招录少数民族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少数民族人员;省属国有企业也要积极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人员要采取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的办法,划出相应的名额定向招收。三是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应采取划出一定的名额和岗位、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的办法,适当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四是法院、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二、在培养锻炼方面。一是从2006年起,每年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中招募100名左右少数民族优秀大学生到边疆民族地区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2年。二是用5年时间将全省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乡党委书记、乡长轮训一遍。同时,每年安排100名在民族地区从事科技、教育、卫生、经济、法律、农村等方面工作的少数民族骨干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三是每年委托有关院校举办学历培训班,培训100名少数民族干部。四是每年选派50名民族地区的干部到省级机关、群团、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内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其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不低于60%;每年选派30名省管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到国内外考察学习,
三、选拔任用方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没有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在2008年前全部配齐。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凡是按照规定应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而没有合适人选的,必须把名额留出来,限期配备。
来源:云南省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