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4-07-16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民宗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宗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
(2002年1月18日)
直辖以来,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指引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当前,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民族地区也是团结稳定的。但是,由于国际大气候的影响和历史、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然存在,有时甚至十分尖锐。影响我市民族团结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公开出版物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存在多样性、差异性带来的一些矛盾和纠纷;随着各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流动人口日益增多,也容易发生一些磨擦和纠纷;有的宗教具有民族性,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团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们的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之间的纠纷,煽动、制造事端;在对外开放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突发性增强、扩散速度加快、处置难度加大,有的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转化成对抗性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对这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妥善予以处理。根据中办发〔20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三个离不开”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及民族、宗教常识纳入教学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干部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工作,着重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宣传、民族工作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族群众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使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尊重。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从业人员进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杜绝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问题的执法管理水平。
二、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形成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
(一)制定《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试行办法》,对活动内容、组织领导、宣传月活动、考核与表彰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凡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镇)、村,以及有少数民族就读的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把民族团结作为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和校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多民族聚居的街道、居民院(楼)、村寨和多民族就读的学校,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文明街道、文明院、文明楼、文明村寨、文明学校活动及民族团结进步友好结对活动。
(三)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都要建立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个人制度,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增强广大群众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市里每5年召开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解决民族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致力于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直辖以来,我市召开了全市民族工作会暨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连续两次召开全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场办公会,制定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0〕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黔江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委办〔2001〕4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研究室、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秀山少数民族边贸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27号),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从政策、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大力帮助和扶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政策和项目、资金等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在颁布实施《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基础上,要依据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时出台《重庆市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各自治县要制定《自治条例》,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贯彻《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配套实施意见或办法,从而在我市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并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组成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事务,协调民族关系。
民族风俗习惯,是我国民族关系中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尊重和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保障各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其他办法强迫改革。社会服务行业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不同为由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清真饮食、丧葬习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合理规划清真食品经营供应网点,给予优惠政策。要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其殡葬场地。要加强回民公墓建设和管理,解决好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群众实行土葬的问题。民族、商业、工商等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供应工作的管理;市民族工作部门要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实行清真专用标志制度,挂牌经营,定期检查,严格标志管理;宣传、民族、新闻出版、文化等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就新闻出版和文艺工作中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各类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
(一)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联系制度。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如清真寺、居民委员会、清真饭店、学校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建立联系点,明确联系点工作制度和负责人职责,加强联系,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做好服务。
(二)要尽快制定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民族工作部门要商公安、工商、城管、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经商人员,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进行规范管理,使少数民族流动经商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经商。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切忌简单粗暴而引发矛盾。
六、严格宣传纪律
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新闻单位必须十分慎重,报道内容应先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报市委、直至中央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通过内参反映。所有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必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七、大力加强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建设
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在各自联系的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威信,在维护民族、宗教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渝组发〔2000〕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同时,要加强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建设。要密切同他们的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和定期座谈、走访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
八、加强调查研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果断决策,周密部署,稳妥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错了的要立即纠正。需要时间调查清楚才能作出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要教育各族群众警惕极个别不法分子的造谣、煽动,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声援、不串联,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事发当地。
九、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分级负责,及时把各地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杜绝有警不报或夸大、缩小情况,以免造成判断和决策失误。对因瞒报、漏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认真落实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责任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一)对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处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党委、政府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慎重稳妥、坚决果断地予以处置。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遇到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重大的事件,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处理,并对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二)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和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重要情况应向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协助。
(三)行政辖区内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纠纷而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涉及不同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纠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领导要共同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聚众械斗等重大事件,以公安、司法部门为主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四)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协助。对由此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公安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五)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而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当地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十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于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民委委员制度。要把与民族工作联系紧密的有关部门列为委员单位,共同致力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共同处理好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建立健全民宗委归口协调、各委员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机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宗教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民族宗教工作机构,乡(镇)和街道应有专人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