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清真食品,就是指符合伊斯兰教律法,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我国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2000多万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目前,我国清真食品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还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的10多亿人口的清真食品需求已经形成一个近1500亿美元规模的市场,清真食品的国际贸易额逐年大幅度增加,促进清真食品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实现清真食品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 从国情出发,首先要求我们科学地界定清真食品的内涵。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形成,虽然源于伊斯兰教,但还有其更为深远的民族和宗教根源。在不同的生存、生活环境下,经过长期的历史衍化,各民族已经将清真饮食习俗化。这种习俗化也反映在不同教派对清真食品律法的不同演绎之中。清真食品的习俗化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散居地区和聚居地区的穆斯林、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穆斯林在清真饮食习惯上的要求与禁忌存在显著差异。将清真食品视为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特殊饮食习惯更贴近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生活实际,更能保障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生活饮食要求——饮食习俗的内涵大于宗教律法的外延。
从国情出发,还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国外的清真食品管理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对清真食品管理的业务属性、部门设置、管理方式等制度设计千差万别。通过对相关国家的考察和分析,依据本国国情构造清真食品管理模式,将清真食品管理纳入相应的业务范畴,设置相应的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等,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穆斯林国家,倾向于将清真食品纳入宗教事务体系,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管理;而在非穆斯林国家,则将清真食品管理回归世俗事务的范畴,从权益保护、食品卫生、经济贸易的角度实施管理。就管理方法的选择而言,穆斯林国家倾向于在清真食品的生产、处理阶段就先行介入,对清真食品生产、处理、销售和进口施行严格的政府许可和认证制度。而非穆斯林国家,尤其在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政府一般不涉及清真食品的许可或认证事务,只是在清真食品的销售和消费阶段介入管理,重点在于防止因“清真不清、清真不真”等问题对穆斯林消费者造成欺诈和权益侵害。
从清真食品特殊性出发的原则 清真食品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具有其他普通食品所不具有的宗教性、民族性等社会性内涵。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具有许多与其他普通食品所不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宗教性是清真食品的基础,民族习俗则是清真食品的来源和现实状态,二者共同构成了清真食品的本质和核心,公共性和经济性等其他属性则是清真食品外在的表现形式。清真食品的宗教性、民族性、公共性、经济性交杂难解,增加了清真食品管理体制设置的难度。
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原则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对清真饮食行业实行行政监管。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范围并不统一,对清真食品的认定标准也并不一致,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清真食品在地区间的市场流通。将清真食品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国家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法行政,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业务属性,建立清真食品管理的“四个机制” 食品监控机制。重点监控清真食品的自然属性,即卫生、健康标准,解决“清真不清”的问题,主要措施有将清真食品纳入国家卫生监督体系和质量检疫检测体系等。
宗教协作机制。监控清真食品的宗教属性,重点解决“清真不真”的问题。主要措施有:宗教组织根据宗教律法的要求和程序培训清真食品行业屠宰人员和相关的从业人员;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社会监督等。
公共服务机制。根据清真食品的公共性特征,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重点解决“清真不便”的问题。主要措施有:进行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扶持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等。
行业发展机制。重点在于根据市场规则和经济规律挖掘清真食品的经济属性,推动清真食品行业发展。主要措施有:打造清真食品市场认证体系,通过市场手段推动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走品牌、高质之路。
综合管理机制。民族事务部门作为我国清真食品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之内协调各部门、各机制间的有效配合和健康运转。主要措施有:依法对清真食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成立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管理所必需的法规、规章、制度等。
明确行为主体的职责范围,构造清真食品管理的“三个机制” 行政监管机制。包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清真食品行政执法制度等。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置许可制度,设置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有效加强政府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监管,避免清真食品行业出现“清真不真、清真不清”现象,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业自律机制。包括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体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自律机制,是通过清真食品行业组织的内部章程、准则、规范等行业标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社会监督机制。清真食品与广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是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强大的社会力量。给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的监督权力,让少数民族群众和相应的社会团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强化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社会监督,对于维护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