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多民族大国,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成就,谱写了新篇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2005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318个,其中模范集体642个,模范个人676名。会后组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奔赴全国部分省区,共作报告16场,现场聆听报告的干部群众达2万多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了各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都是新时期全国各条战线上的优秀代表,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时代先锋,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各族群众的肯定和赞誉。通过表彰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人人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风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氛围。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一些省、自治区已作出决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的还对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奖励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如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对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吉林省颁发了《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暂行办法》,规定每年9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全省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被命名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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