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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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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20 月 20 日 星期 20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六大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章

  (上接第1版)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教育活动取得新进展。第一次全面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要求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为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一次系统提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四项”教育,即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第一次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命名了孔繁森纪念馆等27个场所为首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拓宽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途径,收到了良好效果,开创了新的局面。 

  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由于城市的特点和性质,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工作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握民族工作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规律,进一步做好城市地区的民族工作。近年来,着重从四个方面大力加强了城市民族工作。一是,着眼于城市少数民族的特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地区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是,高度重视城市地区的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增强城市的民族团结。三是,加强了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各地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同时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四是,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积极调查研究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提出正确处理城市民族关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新机制新政策,抓紧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前,条例修订已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规划,各项修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此外,有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规也正在抓紧制定。通过不懈努力,城市民族工作逐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迈上新台阶。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第一次把“和谐”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的时代特征,表明了发展我国民族关系的前进方向。第一次把民族关系作为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五大关系之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度重视。第一次制定了国家民委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提供了重要指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和推广北京市宣武区牛街街道在构建民族和谐社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民委系统推出了上海、江苏、青海等10个省市在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处理各类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有力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立健全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个离不开”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中华民族凝聚力、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大和谐,成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大胜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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