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宗教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新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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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新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7月30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下称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原条例制定于2002年,并于200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实施近20年来,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首都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积极回应宗教界关心和呼吁的问题,有效应对北京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原条例9章51条,新条例7章48条,修改合并35条,删除16条,新增20条,修改幅度较大。条例修订主要着眼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北京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结合北京实际,引导宗教界规范自我管理、规范政府依法管理。

  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听取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针对属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新条例提出,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新条例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细化社区(村)依法协助管理的职责;对相关部门职责,联合执法和投诉举报机制作出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提出,宗教团体应当充分利用本市文化资源,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据介绍,为推动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北京市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指导宗教界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条例各项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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