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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举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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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举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
“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

  本报讯 (记者孙文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3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新疆近年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均规定在《条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表示,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副主任(副局长)何成钢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介绍说,各地、各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结合本地、本部门和各自职责,抓紧抓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要对标模范区创建提出更高要求,推动创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上一个新台阶;要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各族群众加快发展步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形成团结促发展、发展促团结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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