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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白皮书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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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白皮书发表
民族宗教工作成效显著

  本报讯(记者安宁宁) 国务院新闻办21日发表《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白皮书。白皮书介绍,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订,宣告西藏和平解放。从此,西藏人民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在祖国大家庭里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

  白皮书指出,以和平解放为起点,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奋进,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进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条件。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西藏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社会大局更加稳定、经济文化更加繁荣、生态环境更加良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呈现在世人面前。

  白皮书介绍,国家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宗教工作成效显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实施。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几十年探索实践,西藏各民族人民构建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西藏各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牢固。西藏自古以来就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优良传统。早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初,就有大批各族各界人士到其他省市参观考察。改革开放后,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紧密。积极打造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大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他们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在西藏,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秩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本报《理论周刊》推出纪念西藏和平解放70年特别报道,详见05-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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