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民族工作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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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施行
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本报讯 (记者孙文振)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内蒙古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办法》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组织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

  《办法》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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