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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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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对2013年的《办法》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20条,在评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新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等相关内容;在评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四个特别”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等相关要求。

  《办法》明确,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包括“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每5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区成立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具体事宜。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本地区本系统公示和全区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在名额上,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和城乡社区倾斜,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旗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名额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对评选产生的个人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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