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这种制度粗暴践踏人类尊严,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根本阻碍西藏社会发展,完全背离中国和世界进步潮流。西藏民主改革是西藏人民的愿望。1959年,中央人民政府在平息西藏反动上层叛乱的同时,在西藏开展了彻底废除封建农奴制的民主改革运动。民主改革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多方面实现了翻身解放,有效促进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开辟了道路。
西藏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的赋予上,也体现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上,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村民自治。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来。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基层样态,坚持党的领导至关重要。
1990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加强脱贫第一线的核心力量——建设好农村党组织》一文中指出,“现在实行村民自治,这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管理形式。但是必须明确,我们的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是党的领导下的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脱离党组织的领导,不能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才能实现村民自治,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不断发展”。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固本之策,而强化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核心作用是重中之重。这既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从党建的视角来看,对于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领导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强调,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西藏把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1993年,《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颁布,村委会选举步入规范化轨道。1999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基本程序、具体形式等作了详细规定,提升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村民自治制度在西藏农牧区全面实施,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讲政治、有文化、擅经营、懂管理的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治理实践,提升了乡村善治水平。
西藏在深化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例如,加强“强基础、惠民生”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驻村工作队机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始终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摆在工作首位,注重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带领各族群众决战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最大限度地发挥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又如,建立完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基层组织工作机制,将政治过硬、综合素质较高的党员选举为党支部书记,改变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局面,加强党支部建设。
未来,西藏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抓好基层党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二是创新农牧区治理手段,运用“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三是全面推进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升农牧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培育和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