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之际,国务院新闻办于6月24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部法律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巴音朝鲁,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段毅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等5位部级领导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讲道理、摆事实、举实例,不仅阐明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的时代背景、立法过程和重大意义,还正面回应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民族领域的一系列污蔑抹黑,包括所谓新疆“强迫劳动”“强制迁徙”、西藏寄宿学校“强制同化”“强迫寄宿”“侵犯人权”、法律“同化少数民族”等,直指要害、掷地有声,充分展示了我们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底气和自信。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健摄)。
(一)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部法律到底有多重要?
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
这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
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
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巴音朝鲁用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标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分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则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 “如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宪法关系来类比的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图片来源:新华社)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紧扣民族团结这一生命线,立足中华民族整体性视角和各民族一致利益,突出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当今世界,民族团结问题日益上升为全球性的普遍治理难题。西方在民族国家范式下,始终未能妥善解决民族团结进步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田飞龙认为,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在形成与发展规律的法律表达,同时也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团结与国家秩序的普遍心理与制度实践趋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解决中国自身民族团结问题,也为世界各国解决民族团结与现代化发展难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56个民族大团结。(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保障就业何来“强迫劳动”?
长期以来,境外敌对势力总以人权为借口,攻击我国的民族政策,认为新疆所谓“强迫劳动”、西藏寄宿制学校就是侵犯人权的表现。
但是发布会上提供的一组数据却有力地证明,切切实实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让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保障——
经济方面,全国民族自治地方420个贫困县,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如期脱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2年到2025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由3.25万亿元增长至8.66万亿元,各族人民共同迈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文化方面,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等一大批文化遗产进行了保护,以汉文和维吾尔文翻译、整理、出版了濒于失传的《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辞典》等古籍,抢救性保护修复3000余件珍贵文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5个中国项目中,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超过了三分之一。
今日之中国,包括最偏远的地方、边境地区,都有信息网络,“这样的成就,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政党能做到?”巴音朝鲁现场反问,“大家多走一走、看一看,眼见为实,以事实为基础。那种带着偏见的胡编乱造炒作,有什么意思?”
在回应新疆所谓“强迫劳动”“强制迁徙”议题时,陈瑞峰先点明法律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中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完全自愿、双向选择、依法合规、来去自由的核心原则。随后,给出具体数据:新疆近五年城镇累计新增就业239.2万人,农业劳动力外出务工1610万人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3%、8.1%。
陈瑞峰指出,所有外出就业的新疆群众,全部都是基于改善家庭生活、提升自身技能的个人意愿自主报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强制迁徙’‘强迫劳动’,此类说法是极其荒谬、极其可笑的!”
对于所谓西藏寄宿制学校是侵犯人权,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段毅君则回应道: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95%以上人口是文盲。如今全区适龄儿童入学率99.98%,义务教育巩固率96.94%。寄宿制解决的是“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学生是否住宿完全自愿。寄宿制恰恰反映了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坚持教育公平的理念,而且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西藏农牧民群众送子女入读寄宿制学校的意愿十分强烈。

▲西藏那曲市色尼区第五幼儿园孩子们的毕业照。(图片来源:西藏日报)
在前不久举办的“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上,中央民族大学校长、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指出,中西方在理解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不同回答。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基于个体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假设,强调自由和平等两大基本权利;而马克思主义则将人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解为人的权利的最高表现形式,最终追求“真正的共同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华文明相关理念的结合,既尊重各民族多样性和差异性,也重在保障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权利,保障各民族追求进步的权利。
(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是国际通行做法,何来“民族同化”?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后,有西方媒体对其中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款进行质疑,认为是“同化少数民族”。果真如此吗?
发布会上,雷建斌先横向对比:全球100多个主权国家在宪法里明确规定了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美国通过总统行政命令规定英语为官方语言。随后,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前半句有“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后半句有“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加法,不是减法。
雷建斌还拿全国人大的文件举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审议时,翻译了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彝族、壮族7个少数民族语言版本,供人大代表使用。一个连立法文件都要翻译成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国家,你说它在“消灭少数民族语言”?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周少青指出,中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始终以法律形式庄严承诺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展现出更高的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水平,为构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筑牢了坚实的文化心理根基。
除了“民族同化”,外媒还指责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是“长臂管辖”,对此,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不客气地指出这是“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他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主权国家依法开展的正常立法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
中国外文局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副院长孙敬鑫指出,面对境外敌对势力威胁,我们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族领域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我们抵御外部势力干涉的“防火墙”,其中的有关条款可成为我们在国际场合阐明立场的法律依据,为依法打击境外势力资助扶持分裂势力等提供更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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