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时代 释放制度新活力—— 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综述
来源:中国民族报 韩积善 刘杰 发布日期:2019-07-17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经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教务制度)自2019年6月12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三个办法”迎来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在此次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中,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为新制定的制度外,《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即“三个办法”)均为时隔13年之后的再次修订。

  “三个办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清真寺民主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等伊斯兰教界自我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维护伊斯兰教内部团结稳定、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伊斯兰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对伊斯兰教工作提出了一些新任务、新要求,原“三个办法”亟待修订。而新修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为“三个办法”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为加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推动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在新时代树立教职人员新形象,需要制定通行全国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

  反复讨论修改,力求严谨规范

  2018年,中国伊协将修订“三个办法”和制定新的教务制度列入专项工作,并成立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小组,将任务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工作小组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等原则和内容贯穿到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国伊斯兰教界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工作小组以《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为主要依据,对“三个办法”进行全面梳理,采取书面调研、实地调研、走访调查、座谈咨询、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征集各方意见。深入全国六大片区,会同有关省、区、市伊协分赴河北、内蒙古、浙江、河南、云南、青海六省区展开联合调研,收集了大量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召开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三办法一守则”(草案)。在中国伊协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教务制度,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公布施行。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多,数十次易稿,用扎实调研广征精准建议,以字斟句酌力求严谨规范,令13年前制定实施的制度重新释放了活力,是伊斯兰教界重视制度建设的生动体现。

  以制度建设为契机,助推伊斯兰教教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同《宗教事务条例》紧密衔接,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表述更规范,指导性与操作性更强,体现了时代特征,也符合当前我国伊斯兰教实际。其中,《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由原来的34条变为39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由原来的17条变为25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仍为15条。新制定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从7个方面诠释了新时代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为加强教职人员的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是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具体体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和 “三个办法”多处强调了要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教职人员作为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力量进行培养,塑造新时代我国伊斯兰教的中国品格。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伊斯兰教界的自我管理。强调了清真寺、教职人员应遵守中国伊协制定的规章制度,清真寺要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税务登记、年度民主评议及寺管会成员变更备案等;增设了“财务管理”章节,规范了清真寺的财务行为,确保清真寺收支合理、管理合规;明确了教职人员须“持证上岗”,可以跨省认定,但教职人员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证书有效期内无需重复认定;细化了教职人员的资格申请程序、证书延期手续、身份备案注销等内容;着重强调了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对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考试作弊及伪造、买卖证书等行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进一步维护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与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清真寺要为受聘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出了教职人员也可对自己受到的惩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等。同时,确定了寺管会要听取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其监督;规定了优秀的流动穆斯林代表可以参与到当地清真寺管理中,帮助联系、引导、服务流动穆斯林群体。

《中国民族报》(2019年07月16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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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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