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我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中国民族报 张祎娜 中国民族报记者 蓝希峰 发布日期:2019-07-17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2013年5月,在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上,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湖南省佛教协会会长、长沙麓山寺方丈圣辉法师率湖南29所寺院住持共同倡议,自5月10日起主动取消寺院门票。图为圣辉法师(右一)率麓山寺僧人摘下寺院售票标识。 麓山寺供图

  自2014年起,浙江省杭州市开始文明敬香、建设生态道观行动。浙江民宗委供图

  7月7日,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与《文化纵横》杂志社联合举办“我国宗教治理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央统战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部分高校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的专家围绕主题进行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应着力推进我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王立胜认为,应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研究宗教治理问题。宗教治理是宗教学研究的领域,但也应是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共同探讨的问题,应该同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四川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王斌元说,从全球视野来看,包容、交流是解决世界宗教问题的“金钥匙”。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2019年5月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都反复强调文明间的包容、交流精神。这是解决世界宗教问题的一剂良药方。“一带一路”把几大宗教发源地串联起来了,处理好世界宗教问题也将有助于“一带一路”的建设。从国内来看,信教群众也是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宗教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浙江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孔陈焱认为,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民间外交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要纳入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宗教治理好了,可以减轻、降低社会风险,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也才能发挥出来,让宗教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宗教团体是宗教工作和宗教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参与宗教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是构建良性宗教关系的重要承担者和行动者。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卢云峰指出,历史上,基督教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侵华而传入的。在当代,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的张力依然存在。基督教“教义”的中国化还很艰巨。神学思想层面的中国化是基督教融入中国社会的前提,也是基督教真正融入中国文化的保证。

  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指出,宗教自我治理、内部治理是宗教治理的逻辑起点。因此,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激发宗教自我治理和内部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推进宗教自我治理体系和自我治理能力现代化。宗教自我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治理理念现代化、内部组织机构现代化、治理模式现代化等方面。要进一步引导教规制度与法治社会相适应,发挥教规制度在宗教自我治理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沙宗平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宗教治理体系选择也一样。历史上,东西方政教关系的传统不一样,中国历来是“政主教从”,宗教治理应考虑到这一国情,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张雪松认为,宗教现象非常复杂、多元,因此,宗教治理的主体也应是多元的。社会在宗教治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社会外部监督有利于宗教的传统封闭性管理模式向现代转型。同时,由社会来监督宗教团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宗教治理的成本。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陈坚说,宗教需要不断地与时代和社会相适应,因此需要不断地自我治理、自查自纠以改进和完善自身。中国佛教协会原会长赵朴初在1995年曾经提出过佛教界要“自知、自反、自强”,强调的就是佛教的自我治理。宗教治理要用“理”来治。宗教工作者不但要了解宗教的信仰体系、行为体系,也要掌握宗教的知识体系,懂得宗教知识,以“理”服人,才能更好地引导宗教界治理宗教。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兰教研究室主任李林认为,历史上中国的伊斯兰教治理经历了“由俗而制,由制而礼”的演变。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以“礼法退却”为标志的现代转型。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伊斯兰教法也面临如何适应现代政治制度、现代法律的问题。因此,伊斯兰教界需要重新审视教团与社会、教法与国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郑筱筠认为,宗教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了解宗教历史,把握宗教规律,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是宗教治理的关键。宗教治理要做到“导”之有方,辩证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搭建信息平台、分享平台;“导”之有力,加强宗教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导”之有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金泽指出,宗教治理是多元要素积极互动的过程,最终达到善治、法治。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宗教问题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但与此同时,宗教文化也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因此,宗教治理过程中,不能过于强调它的特殊性。宗教治理包含宗教内在的自我管理,宗教团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宗教团体的治理有两个层面:一是宗教团体内部的治理,二是社会框架中宗教团体的治理。不同宗教团体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在实现“治理”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挑战。宗教治理在不同的宗教和宗派、不同的地方和民族,有着不同的特性,因而,要探索出地方性治理经验或教派治理模式,体现出我国的社会特色、文化特色和政治特色。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杨桂萍说,中国的宗教深深根植于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中,社会对宗教的理解、宗教关系、宗教的社会文化功能,都与西方不同。因而,宗教治理的中国道路有自身独特的内涵。一是中国是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现代社会中,世界大多数国家以世俗主义处理政教关系,但存在不同模式。中国的政教关系有别于其他国家,宗教治理模式也相应地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模式。二是宗教人口属于少数人口这一中国国情。中国特色的宗教治理,需要置于宗教认知的变化、宗教治理策略的调整、宗教政策法规的完善、宗教治理主体的专业化等综合体系之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段琦说,要维护和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的宗教格局。宗教治理不能“一刀切”,不是“一律取缔”,而是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积极引导。要依靠群众,本着团结的原则,通过治理更好地团结宗教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室主任唐晓峰说,宗教治理与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更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息息相关。宗教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各个地区、各种宗教的特点和实际。

  中央民族大学宗教研究院院长游斌指出,“治”,来自于中国古代农业国家对于洪水的防治,对象是“洪水”。“理”,从“王”从“里”,来源于古代对玉的加工,顺着玉石的内在纹理而进行加工即为“理”。治玉治民为“理”,对象是“美玉”。“治”与“理”结合,说明宗教治理包含法治与政策两个层面。应从文化战略的高度,在宗教中国化、中华文明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正确看待宗教问题,正确认识宗教治理的重要意义。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董小琴认为,宗教治理包含法律治理、政策引导、文化引领。法治是宗教治理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政策引导,是宗教治理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社会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宗教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文化引领,就是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宗教治理的重要维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族宗教教研室教授蒲长春认为,宗教治理要用好“跷跷板”。中国宗教治理最重大的现实问题,是处理宗教和改革开放之间的关系。宗教相关问题具体表现为5个方面,即宗教商业化问题、宗教渗透问题、宗教极端主义问题、宗教网络化问题、去中国化或逆中国化问题。这5个方面的问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宗教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候相互交织、相互叠加、相互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宗教治理过程中,在宗教的社会作用方面形成了3个理论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宗教价值具有两重性,即宗教既有积极性,又有消极性。第二个观点是宗教价值具有同根性,即宗教的某一种属性,如果处理得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处理不当,则可能出现消极影响。第三个观点是宗教价值具有互斥性,即宗教的积极性和消极性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宗教治理要用好“跷跷板”,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这也正是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之一。

《中国民族报》(2019年07月16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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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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