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对符合《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单位,授予“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面向该州各级各部门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区)、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军(警)营、进医院、进景区示范创建单位全覆盖。
《办法》要求,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核心主题,和“弘扬民族文化,建设生态家园”的创建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以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向心力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民族风俗和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尊重、保护和传承,在建设生态家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州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办法》要求,示范单位具体评价指标包括: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坚持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内容和形式丰富,特色鲜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效明显;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工作,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成效显著;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生状况与本区域内整体发展相和谐;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对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合理配备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干部;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时掌握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引导和解决;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创建目标责任明确,按照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八进”载体,“七有”创建标准完善图文档案,确保资料完整可查。
《办法》对黔东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示范单位的申报和命名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
黔东南州民宗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该州正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科学化、持久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深入发展,力争早日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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