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辽代法律文化研究的思考
来源:中国民族报 □ 李文军 发布日期:2020-02-13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辽代(契丹)是值得重视的内容。从公元10世纪到12世纪,契丹人所建立的辽王朝雄踞中国北方200余年,长期与中原交往互动。国力强盛的辽王朝在法制文明方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然而长期以来,对辽(契丹)法律文化的研究一直颇为冷清。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其意义尚未得到充分认知,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资料限制。与唐、宋、明、清诸朝不同,辽代史事的研究者向来深受史料不足之苦,而仅有的辽史史料还存在颇多舛误、错讹。以上因素综合起来,使得辽代一些对后世有重要影响的法制创举,其重要意义仍未得到充分挖掘。在笔者看来,辽(契丹)法律文化中的闪光点对于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意义甚大,要积极推进辽代法律文化研究。

  充分认识辽(契丹)法律文化的重要意义

  从西晋末年开始,源出北方草原和山林的游牧民族就多次在中原建立政权,且不乏北魏这样相对统一的王朝政权。这些民族在依靠军事力量进入中原的过程中,很快被融入中原门阀世族的体系中,依据在该体系中的占位和中原大族一道分享国家资源。这种情况使其缺少制度创新的足够动机,其结果就是,这些政权未能突破中原传统体制而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而自辽开始,前述情形为之一变。辽在通过军事征服,占有行中原制度的渤海和属于汉地的燕云十六州后,仍然以主要精力维持草原根据地的人力资源与文化根基,采用了“以国制待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模式,并相应地确立南北面官分立的职官体制。这种制度体系显然更具弹性、更加容纳多样化。辽代200余年的统治证明,他们在这方面的实践是富有成效的,成功地维持了多元结构的统治地域。

  另外,辽代君臣主奴化的政治伦理也对此后中国的君臣关系和官僚体制影响深远。传统中原王朝的君臣之间,是兼有父子、兄弟、朋友伦理及主客之道的一种关系。而辽政权则将主奴之间的从属习俗带入了政治系统。臣子被视为皇帝的奴仆,从而塑造了一种支配性明显较强的官僚制格局。这种格局在此后的金、元进一步发展,对明清君主专制的空前强化产生重要影响,并因中国古代“官法同构”的制度模式对法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辽王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显著地面对特殊版图结构,并且采取了有明显创新因素的制度体系进行治理,这些使关注辽代法律文化的意义凸显出来。

  持续推进辽代法律文化研究,要克服史料缺乏的限制

  从现实情况看,辽史相关史料短期内不可能显著增加,那就要以转换研究思路为突破口。

  具体来讲,就是要对史料与史事之间的关系进行新思考。传统历史研究的信条,是胡适先生所提倡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这本是近代以来历史研究讲求科学性的见道之言。然而,真理再向前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如果面对史籍失载即保持沉默、绝不妄发一语,甚或将史书无载即认定为不存在,这就是过犹不及了。正如李开元先生所言,如果将这种态度推广到整个历史学中,就会让大众产生“没有记载=不曾发生”的误信,其结果是“历史学将只会剩下破碎的断片,而失去完整的篇章;前言不搭后语的失衡,最终难免陷于失语”。辽代这样史料极少的朝代尤其如此。

  过去的事,进入今天传世史籍的万不及一,研究史籍记载极少的事,应当修炼一种“有一分材料说十分话”的功夫,才能较完整地展现历史图景。这种“说十分话”当然不是鼓励信口开河地乱说,而是当我们面对十分有限的材料,在其可信度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研究者应当基于研究的积累多方联想,由一条材料生发出十条线索,对“真相”的可能性持开放态度。在直接史料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搜寻间接的旁证史料,根据蛛丝马迹进行合理联想和推测,钩沉索隐,积极形成关于历史事实的判断,以留待后人的证明或证伪。此种思路若得到践行,会成为有效的研究增长点,对法律文化而言意义尤为明显。

  法律文化侧重法律文明中的观念形态层面,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包括立法、司法、思维等)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主要关心人类法律活动的总体精神(即“法统”)和宏观样式(即“法体”),它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相联。因此,在已知细节的基础上,对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和逻辑进行归纳判断,即使按照传统史学的标准,其学术上的风险也远小于对具体史事的研究,因此更有提倡的价值。

  多用历史观察中的“直觉”方法,即以参与者的思维去阅读和阐释史料

  传统的史学研究,多强调研究者与史料保持一定距离,以求能保有“出乎其外”的客观中立性。这种认识确实有很高的价值,但它在理解历史当事人对那个时代的切身感知方面存有局限,而这种感知是理解那个时代必不可少的。如果不以同理心去体会这种感知,史学所追求的“还原真实”未免会显得空论高悬。因此,正如欧洲文化史研究学者雅各布·布克哈特所言,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研究者“不再会对每件事情、所有事情的价值做出那种貌似客观的泛泛认同,而要让自己重新变得偏狭”。

  这里所谓的“偏狭”就是重新注入感情、捡起爱憎,在历史叙事中不忽略亲历者们的切身感知,以同理心理解那个时代的“用户体验”,这也是把历史叙事还原到了对“人”的根本价值关怀。更何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受众心态本就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会亲历者的感知并加以描述,也是丰富那个时代法律图景的应有之义。

  在表达形式上,更加重视大众史学的表达

  这里所说的“大众史学”,并不是披着史学外衣的文艺作品,而是严肃的史学研究成果,只是其表达方式要更亲民一些。正如我国历史学者姚大力教授所言,好的大众史学作品可以把历史叙事还原到总体历史图景、还原到根本价值关怀并且能反映学术研究前沿。在这三个方面,它一点也不比“专业化”学术写作的要求低。

  如前所述,研究辽代法律文化,应该相对容许对细节的合理想象和推测,并注重历史经历者的主观感受与认知,这种路径与大众化和科普性的表达方式契合。科普与大众化当然也要求成果本身的科学性,但其不要求绵密引征和系统论证的阐述方式,给细节推测和感受抒写留下了充裕的空间,也会给读者带来较为愉快的阅读体验,有利于研究受众的增加,促使更多的人关注辽代法律文化研究。

    “关注就是力量”,这种潜在的社会基础,必然能使辽代法律文化研究得到更多的支撑,为更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贡献力量。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闫若之

[字号: ]


网站声明
本网站是国家民委主管的大型公益性网站,所收集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也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如果您发现网站上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电话:010-82685629 电子邮箱:zgmzb@sina.com
感谢您对我网的关注!

最新新闻

专题

更多>>
  •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
  •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