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家法族规的地域特征及其成因
来源:光明日报 姚晔 发布日期:2020-06-25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历史上的家法族规是法学界与史学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地域广袤、民族众多,错综复杂的地理环境、千差万别的政治人文历史,使得各种文化形态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纷繁各异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历史上的家法族规也是如此。徽州位于皖南山区,在古代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文化和行政单元。它是中国古代家法族规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域之一,既具有中国古代家法族规的共性,又显现出了独特的形态与特色。

  处罚体系完备。我国多数地区的家法族规均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多数地区惩罚手段较为单一。徽州地区家法族规针对不同行为采取轻重有序的惩戒措施,如训斥警告、记过、罚银罚物、罚跪、笞、杖、驱逐、禁入祖坟、送官处死等。如绩溪葛氏《家规》对于“轻眇族人,恃势好讼”的族人,采取“众共叱辱之”的惩罚措施。休宁吴氏宗族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修订的《家规八十条》中规定若“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形成了一套囊括口头训诫、经济惩罚、剥夺权力、体罚刑罚等在内的惩罚体系。该体系与道德教化相配合,在维护传统基层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较为宽简。徽州家法族规虽然形成了包括肉刑、死刑在内的完整惩罚体系,但多数情况下用刑较为宽缓:一是死刑比例极低,且多不以剥夺过错人人身自由为惩罚手段。笔者梳理了明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地区将近600部族谱,其中仅在万历年间婺源江氏族谱、民国初年祁门河间凌氏族谱、绩溪璜上程承启堂世系谱等为数极少的家谱中,发现存在死刑的记载,方式主要为“责令其自尽”或“送官处死”。其他地区存在的“勒毙”“活埋”“烧死”等野蛮残酷处死族人的方式,在徽州家法族规中均未出现。除此之外,部分宗族会以剥夺过错人人身自由作为惩罚措施,该情形在徽州家法族规中也未发现。二是慎用伤筋动骨的肉刑。罚跪、掌嘴、杖责等是古代宗族采用较多的肉体惩处方式,部分宗族甚至采用过跺脚、斩手等野蛮残酷的方式。但在徽州地区,肉刑仅限于罚跪、笞等较轻的惩罚,未发现会造成被处罚人身体永久性残疾的惩罚方式。三是徽州家法族规的很多条文中对某种违法行为往往不规定明确具体的惩罚种类和惩罚力度,族长及其他宗族管理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德法并重。徽州家法族规除了注重“刑罚”在宗族治理中的作用,同时重视“德治”的教化作用,力图做到德刑相济、以德制刑。一是区分初犯与累犯。对于初犯过错的族人一般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如绩溪程氏宗族对于“不孝者”,首先“告诸族长”,由族长“申明家规而委曲诲导之,再犯则扑之,三犯告诸官而罪之”。二是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减免惩罚。徽州部分宗族禁止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实施笞责等刑罚、禁止对16周岁以下的儿童实行肉体责罚,同时禁止对妇女、儿童实施公开惩罚。光绪十五年(1889年),绩溪许氏宗族便在其《家法》中明确规定:“家法,老幼妇女无笞责之条。妇人有过,其姑与夫在家笞之可也,毋得公然笞责,所以重羞耻也。”三是设立惩罚撤销机制。徽州家法族规对过错族人的惩处措施多数设立了附条件予以撤销的制度。绩溪高氏宗族对于“在族外行窃”“素性凶暴、殴斗伤人”者,均处以“逐出革胙”的惩罚,但若族人“能在外改过自新,仍许亲房保其回族归宗。或生前未及回族而终身不至为大非者,死后仍许归宗”。四是设有赎刑规定。通过付出金银或者其他财物来代替、抵消其应处的刑罚。例如黟县余氏宗族对于判处“扑刑”的族人,便规定“愿罚一钱,抵扑一十;妇人罚布一丈,抵扑一十”。

  抵制佛、道。徽州家法族规中,比较普遍地表现出对佛、道的抵制与排斥。首先表现在职业的禁止上。徽州很多家法族规主张族人从事“士农工商”等,“职业当勤,士农工商,所业虽不同,皆是本职”,反对不务正业,从事“杂贱”,尤其是“越四民之外为僧道”的行为,甚至将其与“弃祖”“叛党”等视为同类,成为“谱不书”的严重行为。宣统《华阳邵氏宗谱·十不书》便将“不肖无耻,甘与下贱结婚,并出家为僧、苟安度日者,削而不书”。其次,徽州不少家法族规禁止族人信奉佛教、从事与佛教相关的活动,以及与僧人往来。他们认为“齐家最要一事”便是远离佛道,休宁范氏认为“超荐诵经、拜北斗、披剃等俗”均属于“师巫邪术”,皆应“严禁”。黟县黄氏宗族《家训》明确规定,“亲族之中,有为僧、为道者,不许往来。……凡我子姓均宜遵守,违者议罚。”再次,表现在亲人去世后对做佛事的禁止上。徽州宗族较为普遍地认同“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为小人入”的观点,因此在亲人去世后作佛事,是一种“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以“亲为积恶有罪之小人”的“不孝”行为。绩溪周氏宗族在其《宗训》中告诫族人“既葬后,广设道场,饭僧命道,谓使死者升天不去地狱。呜呼,亦愚哉!”因此要求丧事“不作佛事,禁僧道巫师”。

  上述这些特征的形成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首先,成熟的宗族制度,是徽州家法族规地域特征形成的社会基础。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自唐宋以降宗族制度逐步发展,到明清臻于成熟。嘉靖《徽州府志·风俗》记载:“家多故旧,自唐宋以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村落家构祠宇,岁时俎豆。”这是徽州宗族社会的真实写照。宗族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宗族内部具有权威的宗族管理组织。徽州家法族规出现规则粗疏、重在酌情处理的地域特征,正是因为该地宗族制度成熟,族中有主持大局的族长、宗正、房长等管理者,他们具备裁量规则、聚众合议的权威,从而保证了原则性的规约得以具体实施。同时,成熟的宗族制度还保证了包括家法族规在内的宗族文化能历经数百年的世代传承,最终形成了一套结构有序、要素完备的惩罚体系。

  其次,深厚的儒学传统是徽州家法族规地域特征形成的文化动因。两晋、唐末和两宋之交,北方大族因躲避战乱大规模南迁徽州,带来了中原文化,这里的儒学得以迅速发展。明初赵汸在《商山书院学田记》中称:“新安自南迁后,人物之多,文学之盛,称于天下。当其时,自井邑田野以至于远山深谷、民居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有书史之藏。”尤其是南宋之后,徽州的学者奉朱熹为开山宗师,精研理学,师友相承,形成了朱子学的重要流派“新安理学”。这一学派对南宋以后中国思想史的发展演变和徽州社会本身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造就了徽州人“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自待”的地域性格。儒家伦理主张以宽厚处世,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受此影响,徽州地区虽宗族组织发达,宗族体系完备,惩罚措施健全,但用刑宽缓,强调德法并举。同时,徽州宗族在其家法族规中一再强调“冠婚丧祭”应遵行儒家正礼——《文公家礼》,“僧道邪说概不可信”。徽州家法族规排斥佛道的地域特征,有着徽州儒学传统的深厚背景。

  再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是徽州家法族规地域特征形成的制度约束。从明朝开始,族长的地位和家法族规的效力便逐渐获得统治者的支持与认可。但宗族自治权力的无限扩大必然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因而国家对宗族权力的让渡,必然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帝就根据各地宗族滥行族罚、侵凌国家司法权的现象指出:“同族之中果有凶悍不法之徒,族人自应鸣官治罪。……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徽州宗族恪守国家法律,在家法族规的管辖范围上,谨守“家法治轻不治重,家法所以济国法之所不及,极重,至革出祠堂、永不归宗而止。若罪不止此,即当鸣官究办,不得私行”的原则。正是因为恪守国家法律,坚守“赏罚之权,操之政府,不容侵越”,不僭越国家权力,不挑战国家司法权威,因此在徽州家法族规中才出现了处罚宽缓等地域特色。

  (作者系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编辑:闫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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