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来源:西藏日报 发布日期:2023-01-28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保障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救尽救”,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指出,主动发现机制主要针对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或对申请政策、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已经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但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支出型困难群众等低收入人口;患有重大疾病等,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长期重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群众;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通过社会救助热线、来信来访等渠道诉求救助的群众;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等人员。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主体。全区各驻村(驻寺)工作队员、乡镇社会工作者、乡村振兴专干、科(农)技特派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职人员、新闻工作者、公民个人应当协助和履行主动发现义务。通过下乡调研、巡视巡察、考核考评、日常走访、统计调查、排查摸底、专项治理、数据比对、信息录入、动态跟踪、分析研判、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主动发现、善于发现潜在社会救助对象。

  《通知》明确,一经发现潜在社会救助对象,应当通过拨打“12349”社会救助热线、上门反映、邮寄信件等途径及时主动向发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和反映。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诉求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实基本情况,必要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介入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通知》要求,在办理过程中要按需救助,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主动发现的救助对象视家庭情况、个人意愿、困难情形,采取现金或实物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实施救助;要应纳尽纳,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并协助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申请相应专项救助;要突出急难救助,对遭遇急难事件的,要按照“先行救助”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遭遇重大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提高临时救助额度。要综合救助,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袁海霞 郑璐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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