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日期:2023-08-18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云南省民宗委近日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工作。《办法》明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5年。

  《办法》分为总则、创建和申报、评审和命名、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五章共25条,提出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遵循“围绕主线、注重实效、严格标准、突出示范、正面引导”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自愿申报、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动态调整。

  《办法》强调,要注重培育引导,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加强典型培育和选树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树立一批彰显时代风貌的创建典型,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明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5年,从发布命名决定的年度开始计算。示范县示范单位5年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县示范单位称号。需继续保留荣誉和牌匾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复核申请,云南省民宗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命名。实行退出管理制度,示范县示范单位在5年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撤销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滇民)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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