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日期: 2026-08-06 浏览(0)人次 投稿 收藏

  近日举办的宁夏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新闻发布会透露,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个废旧立新、配套上位法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宁夏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精神、原则,承接强化上位法的制度规定,重点包含四大方面的内容:

  《条例》聚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明确组织开展“五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五观”,加强对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推广展示,健全各级各类学校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共享工作机制,特别将宁夏“四大工程”(党员干部培元固本、青少年夯基育苗、各族群众凝心聚魂、社科理论正本清源)经验做法转化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分类施策实现精准化、全覆盖宣传教育。同时,立足本土实践,把红色资源利用、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等纳入制度规范,以法治凝聚思想共识。

  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条例》将宁夏成熟实践上升为法规规范,有序推进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融居。在优化城乡建设布局规划,统筹新建住宅小区、分配保障性住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条例》吸纳“银川多民族社区居民亲如一家”的样板经验,规定支持打造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品牌,加快构建互嵌式社区环境。同时,细化青少年交流、志愿服务、群众文体活动、旅游业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等相关规定。

  围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条例》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增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构建山川共济、城乡融合、区域联动发展格局,保障各族群众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同时,《条例》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民生保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全面振兴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闽宁协作30年实践成果固化,明确深化东西部协作,完善闽宁协作机制,拓展协作领域,创新协作方式。

  《条例》着力健全保障与监督体系,进一步厘清各类主体工作职责,明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宁夏连续42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的实践经验予以立法确认,明确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同时,《条例》对工作经费保障、提升治理效能、监督投诉举报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将“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纳入。(宁民)

(编辑: 马永



网站声明
本网站是国家民委主管的大型公益性网站,所收集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也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如果您发现网站上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电话:010-82685629 电子邮箱:zgmzb@sina.com
感谢您对我网的关注!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