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来源:中国民族报 □ 沈小平 发布日期:2021-01-21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既顺应了就业新趋势,也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要坚持支持和规范并重,补短板、强弱项,大力发展市场机制运作、门槛低、容量大的新就业形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新就业形态是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式、劳动时间和工作场所变得更为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更加多元,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多。作为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工作模式,新就业形态是经济业态发展、市场竞争与技术进步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在以下方面表现出较大差异:

  就业观念新。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让一些劳动者不再追求“铁饭碗”式的工作,更愿意从事灵活性、自主性强的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跳出传统的工作岗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

  匹配效率高。新就业形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组织劳动力资源,极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匹配效率,实现了劳动供需双方快速、无缝、零距离对接。

  组织方式活。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固定紧密,二者之间涉及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

  进出门槛低。新就业形态灵活性和自主性强,工作方法弹性化,进出门槛低,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约配送员、在线医生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迅速“补位”,助力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新就业形态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就业形态呈现出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创造就业机会。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我国以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达到623万人、同比增长4.2%,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目前,我国的新就业形态在从业人数规模、服务类型多样化等方面都处于世界前列。普通劳动者的创新精神被充分激发,有利于我国经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优势。

  提高就业质量。个体工商户、临时性的保洁、建筑装修人员等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往往面临工作收入水平、稳定性、职业发展通道、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更有组织性、更为规范,在收入水平、工作条件、工作稳定性等方面更有优势。

  拓宽收入渠道。新就业形态可共享、可兼职的特性,让本职工作不饱和人员通过平台能获得更高的收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量来自服务业和机械制造业的劳动者当起了兼职骑手,通过兼职送外卖等,获得了本职工作以外的报酬。

  大力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新就业形态对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都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新就业形态的短板主要体现在从业者的身份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如劳动关系确认难、社会保障不够完善、人力资本支撑不足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我们要对新就业形态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对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厚植发展土壤、助其释放出更大的活力。

  加强发展新就业形态政策供给。加强对新职业的认定,转变过去促进就业政策以标准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将稳定就业岗位的各类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各种形式就业的政策,实现从“稳岗”到“稳就业”的转变。完善对平台型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结合实际采用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灵活用工。系统性配套调整行业监管、就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为新就业形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促进数字经济政策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的衔接,实现促进数字经济增长与扩大新就业形态联动、经济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引导平台企业充分认识劳资双赢才能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强对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加强新型劳动关系确认,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契约、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标准。加强对平台风险的管控,推动企业建立可持续的运营和盈利模式,指导平台建立对入驻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的常态化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准入与交易、质量和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等,为平台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创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条件。探索吸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工会,建立网上“职工之家”。

  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体系。针对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断保处理办法,适当延长缴费周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多重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各自缴费、分别计算、合并纳入的政策体系。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创新推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降低这一群体在受到职业伤害后可能引发的因病致贫风险,值得借鉴和推广。

  提升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建立健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政策,依托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适合新业态方式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统筹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吸引社会各方投入力量,规范培训市场,优化培训方式,推动从业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大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科技和产业革命发展的需要,从源头上改善劳动力的供给。推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衔接匹配,使更多劳动者掌握相关技能,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中实现就业创业。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

(编辑:闫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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