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出席会议并讲话,自治区副主席包钢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来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自治区民委、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土默特左旗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等6人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条例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凝结了党中央对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深切关怀和殷殷期待,汇聚了多方面的智慧力量,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族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民族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条例宣传阐释和贯彻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厘清重大关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逐条解读条例的具体规定。要将实施条例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重点,列入“八五”普法规划,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条例是全区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全面加强青少年教育,把民族团结进步的种子播撒在孩子心中。党员干部、人大代表要把掌握和运用条例作为依法履职的必要本领,提高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跟踪问效、工作评估,依法保障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李华)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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