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夯实非遗传承人责任
来源:光明日报 萧放 发布日期:2022-01-01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近日,文旅部取消了乔月亮等5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是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中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中国实践,是落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重要措施。2008年5月,原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经认定5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068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这对传承人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养、传承使命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层级认定与系统管理。特别提出“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这就要求在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要对以传承为中心的“代表性”进行严格强调。

  是否长期从事非遗传承实践,掌握非遗项目的核心知识与技艺,业务上具有行业技艺代表性与区域影响力,能够担当起非遗保护传承的重任,考查的是专业素养;是否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具有良好的品德修为,有传承非遗的使命与担当,能积极有效地开展非遗传承实践,考查的是品德修养。一句话,德艺双馨才是认定代表传承人的必要条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政府认定之后授予的称号,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文化传承责任与社会义务。无论是个体传承人还是团体传承人,都应积极开展传承非遗工作,通过示范与教育培训,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关注与从事非遗事业与非遗产业,为非遗的长久传承、传播提供人力保障与社会氛围。

  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加强对传承人德行与业绩评估和动态管理,并完善督查与退出机制,十分必要。虽然进入各级传承人名录要经过本人申请、地方推荐、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过程,但这是政府与社会对非遗从业者人品、业绩的高度肯定。如果获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以此追求个人产品升值,却不积极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或者见利忘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甚至触犯国法,就应该有警示与退出机制。

  实行传承人退出机制,对于入选传承人名录的人来说,是一个有力的警醒,能促进与增强传承人传承与传播非遗的自觉意识。激活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退出机制,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定期评估的动态管理,对于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保障传承人制度的活力、公正与尊严是及时而必要的。

  在日本、韩国,对于“文化财传承人”也有类似规定,无论从业者技艺或技能有多高,如果本人不愿意将技艺或技能传给他人,就无法获得“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这一荣誉称号。

  当然,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除了日常督查与退出处罚外,还应该从正面鼓励与奖赏。对于那些有传承使命感,但因年老或疾病失去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可以尝试由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以鼓励传承人的终身奉献,这也体现了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关爱与体恤。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文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员)

(编辑:张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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