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多种社会政策目标的保障手段,实现共同富裕有赖于法治保驾护航。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全面依法治国与实现共同富裕高度关联。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宏大系统工程,是统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法治建设工作的战略举措,是保证实现党和国家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奋斗目标。全面依法治国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多层内在关联。一方面,在领导机制上具有一致性。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底色和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核心特征;共同富裕是党领导人民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在目标取向上具有一致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共同富裕就是要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共同富裕目标具有纲领性、宏观性的特点,只有转换为具体化、精确化的制度规则,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细节之中、公民具体权利保障之上,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撑和规则保证。
以法治方式保障财富取得机会公平。财富取得机会公平是共同富裕的逻辑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致富本领。要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确保人民群众在财富取得方面预期明确、起点公平、共同参与,为创设普惠公平条件、防止阶层固化提供有力保证。具体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多角度覆盖财富取得公平法律制度建构。例如,优化成长环境、生育政策、教育机会领域规则,保障财富取得前提条件公平;优化就业机会、创业门槛、发展机会领域规则,保障财富取得参与机会公平;优化培训机会、晋升通道、阶层流动规则,保障财富取得实现过程公平;等等。面向未来,以法治方式保障财富取得机会公平,还需要统筹做好相关立改废释工作,做到公法有力度、私法有温度、社会法有准度,对特殊困难群体予以适当倾斜,让全体人民在财富取得机会上感受到全方位、多维度、无死角的公平。
以法治方式维护财富持有稳固。财富持有稳固是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党和国家用法律保护人民合法财富的坚强决心。只有厉行法治,才能确保人民财富安如磐石、稳如泰山,才能维持财富取得与财富持有间互为因果的内生秩序。维护财富持有稳固,立法上要加强对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今时代,科技化、网络化、数据化财产不断涌现,立法应快速反应、积极回应,确认劳动成果和智力成果的财产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财产安全的合理期待,保护和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热情,进而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执法上,要严格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特别是要消除执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的重程序规范、轻实体权益,重阶段运动、轻持续执法等现象。在司法环节,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保护小微企业、创业企业、普通群众财富持有;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传递震慑效果;依法处理企业、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方面,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律传播方式,增强人民合法致富观念和契约精神,明晰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共同富裕目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增强长远发展的信心。
以法治方式推进财富分配正义。财富分配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法治是实现财富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为实现财富分配正义提供可行标尺。分配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意义。初次分配环节,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再分配环节,只要是依法设置的税种、社会保障措施、转移支付手段,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拒绝和违反,通过保证征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秩序,关照集体利益、注重精神富裕、协调区域关系、关注未来建设。第三次分配环节,统筹法律和道德手段,建立激励、支持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发展慈善事业,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海宁)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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