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升创建工作质效丨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民族报 李安辉 发布日期:2024-03-20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等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激发活力、巩固提升、能进能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主线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涵不断深化、广度不断拓展、亮点不断涌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选树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成为示范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率和标杆。新出台的《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密结合当前创建工作的形势任务,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在2020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2021年《关于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机制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留了切实管用的部分条款,又进行大幅修订完善,增加了创建、管理和监督等章节及条款。《办法》共3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评审与命名、管理与监督、附则等6个章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贯穿始终,明确了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工作原则、测评指标制定基本要求和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强调创建地区和单位应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的相应类别和各项指标内容开展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新时代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的定位和要求,以更好指导基层打牢创建工作基础。

  坚持闭环管理。创建工作实践表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牢固树立重在平时、抓在日常的工作理念,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上下功夫。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仅要在争创阶段全力以赴,更要在巩固提升上持之以恒,始终走在前、作表率。《办法》从过去仅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作出规定,拓展到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优化提升,通过流程重塑再造,实现工作闭环,构建了全员、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已经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及正在争创的地区和单位,只有持续在突出主线、落实主线上着力聚力,从“做得好”向“好上加好”前进,才能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坚持从严把关。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部分示范区示范单位存在重形式、重“牌子”、轻实效、轻巩固的问题,杜绝个别地方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等现象,确保《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落实落细。《办法》通过设置科学严格的评审程序,强化示范培育、评审命名、监督管理全过程指导,着力从根本上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进一步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含金量、公信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工作指导,严把质量关,推荐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广泛认可的示范典型。各个争创地区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地开展创建工作,避免走入重“痕迹”、轻“效果”等形式主义误区。

  坚持奖惩并重。进一步强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树立鲜明导向,既择优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示范地区和单位予以命名,充分肯定经验成绩,又对失去示范性的已命名地区和单位“亮红牌”,撤销其命名。《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撤销命名的8种情形,包括“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要事项等问题的”等,都要予以摘牌。通过强化正向激励,严格退出机制,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由“量的积累”向“质的跃升”转变,实现创建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教授)

(编辑: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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