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代管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机构。《钦定理藩院则例》(以下简称《则例》)是清朝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综合性行政法,是清代边疆民族事务治理法律中内容最为详细、通行地区最为广泛、法律效能最为显著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可谓清代边疆民族事务治理立法集大成之作,在清朝治理边疆地区、维护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则例》系统整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元素,在坚守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兼顾各民族文化习俗与发展实际,体现了清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深度交融。
《则例》的制定与修订
清代注重边疆民族事务治理立法,视其为巩固政权、规范治理、协调民族关系的重要工具,呈现出立法规模大、体系化程度高、调整范围广、针对性强的鲜明特点,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央层面,专门设立理藩院作为管理民族事务的核心机构,其职权涵盖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交通、司法、宗教、国防、外事等诸多方面。地方层面,结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蒙古例”系列法规。
《则例》的编纂体现了清代理藩制度与边疆治理实践同频共振的动态过程。清建立之初,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专门处理蒙古各部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更名理藩院,初隶礼部。清初,朝廷多次编修《蒙古律例》的单行法规,调和清廷与蒙古各部的关系,并处理相关刑名案件。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及理藩院职权的扩大,《蒙古律例》已不能满足治理之需。嘉庆十六年(1811年),清廷设立则例馆,系统整理包括《蒙古律例》在内的边疆治理法规,着手《则例》编修工作。则例馆将《蒙古律例》的209条旧例逐一校阅修改,还对理藩院自顺治以来积累的稿案逐件复核,新增部分内容,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修成《则例》63卷、713条,并附有“原奏”“总目”和“通例”等部分。《则例》汉文本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刊刻,满文、蒙古文本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刊行。此后又经道光七年(1827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光绪十七年(1891年)三次修订、增补与完善,《则例》内容不断丰富,适用范围逐步扩展至所有民族地区,最终形成一部具有64卷、971律条、1605条例,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的法典。
《则例》涵盖了理藩院的机构设置、职官制度以及各民族地区的行政治理、户籍管理、土地草场、赋役征收、司法审判、军事防务、宗教管理、朝贡互市、婚姻家庭、风俗习惯等诸方面,成为清代系统治理民族事务、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
体现法律文化交融
《则例》在《蒙古律书》《蒙古律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法制文献基础上修订而成,法律渊源兼具多元性与融合性,吸收了《大清律例》的核心精神以及传统法律规范、习惯法等内容,是儒家法文化体系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结晶。
《大清律例》是《则例》的根本渊源。清朝作为大一统王朝,始终坚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大清律例》作为清代的根本大法,其定罪量刑、司法程序的核心原则,成为《则例》制定的根本遵循,彰显了清朝对民族地区的最高管辖权,强化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统一。
单行法规是《则例》的重要来源。清朝在治理民族地区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单行法规,如《蒙古律例》《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西藏通制》《回疆则例》《番例》等,这些法规是清廷根据当时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切合各民族生产生活实际与治理需求。《则例》在编纂过程中,整合、吸纳这些单行法规的核心内容,既保留了针对性,又实现与中央法制有效衔接。
此外,清朝关于八旗制度、骑射传统等规定,被融入《则例》对蒙古、东北各民族的治理规范中;而蒙古、藏、维吾尔等民族的习惯法,经过清朝的认可与规范化后,也被纳入《则例》之中。清朝对蒙古习惯法的采纳最为系统和完备,将罚畜刑、人身依附、社会组织与立誓等整体改造,深度融入《则例》条文之中;在尊重西藏地方旧俗的基础上加以规范管理,并纳入统一行政管辖;对于新疆,参考“蒙古例”,辅以伯克制和旧俗,进行有效治理。这些举措使《则例》更加贴合各民族生活实际,增强了法律适用性与执行力。
法律文化的交融是《则例》鲜明的特质。这部法典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也是各民族法律文化交流融合的过程,其交融性体现在立法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实践等各方面,成为各民族文化交融的生动缩影。
彰显治理智慧
在立法原则上,《则例》始终以维护中央权威、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为根本原则,明确各民族地区隶属于中央王朝,从法律上确立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格局。与此同时,允许民族地区在遵守国家根本大法的前提下,保留具有特色的法律规范与治理方式。如,针对蒙古族的盟旗制度、藏族的噶厦制度、在四川和西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等,《则例》均予以明确规范,实现法制统一与因俗而治有机结合。
在法律内容上,《则例》实现了中原法律文化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深度融合。在婚姻家庭规范方面,既吸收了中原地区“一夫一妻制”“嫡长子继承制”等宗法制度,又结合民族地区的传统,对婚姻缔结、财产继承等作出了适当的规范。在经济法规方面,既遵循了历代王朝的传统赋役征收原则,又结合民族地区游牧渔猎等生计方式特点,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赋役制度。在宗教规范方面,《则例》专门设立章节,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司法规范方面,既借鉴了中原地区司法审判程序、定罪量刑标准,又结合各民族传统司法习惯,形成了中央审级与地方审级相结合、国家司法与传统司法相补充的司法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清朝在民族地区设立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既坚持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又因地制宜,使中原法律文化逐步在民族地区传播落地。《则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不断吸收各民族法律文化优秀元素,丰富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内涵。
总之,《则例》作为清代边疆民族事务治理法律的大型法律,不仅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也是一项宝贵的文化遗产,蕴含着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交融、加强法治保障的治理智慧,它穿越历史时空,具有鲜活的时代价值。
(作者简介:那仁朝格图,内蒙古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娜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博士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法系北方民族多语种法律文献整理、译注与应用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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