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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理阐释赋能法治实践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日期: 2026-06-02 浏览(0)人次 投稿 收藏

  5月23日,由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业务指导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五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与会专家学者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主题开展交流研讨。本报摘登部分主旨发言,以飨读者。

——编者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经济学思考

  □ 陈斌开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专章,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兴边富民等重点任务。这要求我们用好“发展”这把总钥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背景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一是“富口袋”还是不够。民族地区人均GDP逐年迈上新台阶,但从横向比较看,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仍有差距,民族地区内部差异也较大。这说明,民族地区在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要素配置等方面,还存在需要持续补齐的短板。二是“富口袋”转化为“富脑袋”不够。从纵向上来看,民族地区人均GDP持续提升,增速总体较快,体现了显著的后发优势特征。但是,经济发展成果向增进“五个认同”的转化效能还有待提升。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以“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为题,系统回应了现代化进程中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的时代需求。这为经济政策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既要持续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做强产业、做大收入“蛋糕”,实现真正的“富口袋”;也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实现真正的“富脑袋”。

民族地区如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对民族地区而言,发展新质生产力不能简单理解为照搬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模式,也不能片面追逐“高大上”项目。新质生产力强调“新”,但这个“新”不是脱离实际的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要素禀赋基础上,通过科技赋能、组织创新、市场拓展和制度供给,把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民族地区具有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后发优势。这种后发优势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引进和学习的空间比发达地区更大,二是资源重新配置所释放的效率提升空间更大。只要民族地区发挥好自身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其增长潜力往往大于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新质生产力,政策上要把握三点。第一,立足要素禀赋结构,把民族地区的潜在优势同现代科技、现代组织方式和现代市场体系结合起来。第二,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用价格信号和市场竞争引导资本、技术、人才流向高效率产业路径,同时由政府补齐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和制度供给。第三,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过程,要注重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避免只追求局部产值和短期利益,要让产业发展带动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分享,促进各民族“三交”,增进“五个认同”。

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路径

  民族地区已经日益成为新发展格局关键区域、资源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重要承载区。把民族地区放在统一经济体中来理解,才能更好认识其战略价值和发展潜力。

  从经济学看,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统一经济体意味着更大范围的分工协作。第二,统一经济体意味着更充分的要素流动。第三,统一经济体可以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在各类要素中,人口流动尤为关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跨区域政务服务、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中发挥作用等作出要求。这些制度安排,实际上把经济流动、公共服务和各民族“三交”联系在了一起。

  围绕这个目标,边疆从三个方面发力。第一,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通流动通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第二,将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机制,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协同推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联动。第三,以政府公共产品供给降低流动融入成本,通过区域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畅通产业链,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机会密度,使统一经济体建设真正服务于各民族“三交”。

  需要强调的是,边疆地区在统一经济体建设中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稳边固边不仅是空间治理问题,也涉及产业发展问题、人口流动问题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要与沿边开放、口岸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培育、重点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结合起来,增强边疆地区人口集聚、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这样,通过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有力的民生保障,使边疆地区成为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共建共享的重要空间。

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路径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最终要落到人的全面发展和各族群众共同富裕上。共同富裕既要促进公平,也要提高效率,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

  首先,教育是实现机会均等的关键。民族地区抓团结、抓发展,都离不开教育这项基础工作。当前,民族地区平均受教育年限仍低于其他地区,区域内部差异也较大。教育是缩小长期差距、提高劳动参与和就业质量的基础变量。发展教育是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加快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其次,推动机会均等,需要财政的有力支持。民族地区获得中央转移支付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这对于缩小区域差距、保障基本民生、维护边疆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从经济学视角看,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不能只停留在规模上,而是要关注财政投入是否真正转化为可及的教育、医疗、就业服务,是否转化为人的能力提升和机会均等,让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地惠及各民族学生。

  因此,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需要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具体而言,第一,提高民族地区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把教育投入更多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师资培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和学生资助体系完善等关键环节,通过教育公平促进机会公平。第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推动各族群众高质量充分就业。通过有条件转移支付,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对接、创业支持和跨区域就业服务,提高劳动参与率和就业质量,为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提供稳固物质基础。第三,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使社会保障资源优质共享成为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中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理解层次论

□ 江国华

  理解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方式。对法律的理解是历史与现实、文本与读者之间“视域融合”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制度关怀,是一部关乎“我们何以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政治性法律,是一个民族关于“我们是谁、我们如何一起生活”的自我理解与集体承诺。

  前理解:立法的时代语境与历史方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回应,以法治方式服务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始终围绕“增进政治认同”这一轴心展开。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序言以“五个共同”——共同开拓疆域、共同缔造国家、共同书写历史、共同创造文化、共同培育精神——构成历史叙事,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奠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标志着民族工作从政策话语转向法治话语,实现政治概念法律化、约束力刚性化、规范体系化三维跃迁。在治理范式上,更加侧重以共同体建设为核心的建构性范式,第六条明确规定“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将“增进共同性”置于优先位置。

  文本理解:法律的性质、结构、核心概念群与规范类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三重复合性质:宪法关联法、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基本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综合性法。核心概念群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构成法律的规范骨架。规范类型方面,原则性条款约占35%,组织性规则约占25%,禁止性规则约占20%,倡导性条款约占20%。

  体系理解:在法律体系中的多维定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领域具有统领性地位,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及民事程序法有效衔接,构建多元共治的法律网络。它还承载着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政治整合的重要功能,与爱国主义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共同构成“认同建设”板块,必须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考量。

  效果历史理解:从条文到实践的循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条确立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四重递进目的。法律实施中的实践问题会反向校准理解: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需从“建了多少”转向“认同了多少”;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交流工具,有助于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各民族“三交”活动需从“物理接触”转向“有机融合”,创造“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区域政策应着眼于提升“造血”能力。执法者、司法者、教育者、配套立法者需秉持角色自觉。

  对法律的理解是在前理解、文本理解、体系理解、效果历史理解四个层次之间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法理层面回答了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问题,为国家统一、社会团结和文明传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理解,永远在路上。

  (作者系武汉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



植根泥土 融通日常 和合天地

——在法治轨道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纳日碧力戈

  深入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定不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聚焦“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核心命题,立足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探索有形有感有效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路径,对于夯实民族工作基层根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良法善治,贵在施行;法律价值,重在落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贴合我国基本国情、贴合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的行动指南,其生命力在于扎根乡土、融入日常、浸润民心。新征程上,必须坚守法治底线,深挖中华传统智慧,依托自然、生活、人文三重维度,在日用而不觉、润物无声中发挥这部法律教化人心、凝聚共识的作用。

以“泥土性”固根基,让民族交融扎根大地、生生不息

  “泥土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存根基与伦理底色,彰显各族人民对土地的共同依恋、对共生秩序的共同守护,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本源基础。我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孕育出农耕、游牧、绿洲、海洋等多样文明形态,滋养着56个民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千百年来,土地成为维系各民族情感、联结各民族关系的天然纽带,各族群众依土地繁衍生息,在共同劳作、互帮互助中构建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思想和行动共识。

  以法律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对中华民族“缘土共生、因地互嵌”传统的升华。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场域。历史上,黄河水利共治、西南山地开垦、草原牧草养护、西北高原开发,让各族群众互通技术、共享资源,打破族群与地域界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共生格局。二十四节气、农耕技艺、乡土民俗、祭祀文化等乡土符号,跨越族群边界,成为中华民族共有共享的文化标识。

  新征程上,要以“泥土性”为落脚点,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守护家园、共谋发展、共促富裕的实际行动。民族地区要依托乡村振兴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整合土地、产业、人力资源,搭建生产协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平台,发展特色农牧与乡村文旅产业,让各族群众在土地上共创收益、共同发展。传承乡土伦理,将守望相助、包容共生的优良传统融入基层治理,完善村规民约与社区公约,实现法治与自治、德治有机结合。改善基础设施与人居环境,在保护生态与文化肌理中“留住乡愁”,滋养民族团结的根脉。

以“日常性”通脉络,让民族交融融入生活、润物无声

  “日常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践载体与传承脉络,印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于日常、贵在日常、成于日常。中华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不仅存在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宏大历史叙事中,更广泛持久地存在于饮食起居、邻里往来、节庆仪式、人际交往等日常生活之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推进互嵌式社区建设,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载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这是精准把握民族交融脉络与规律,贴合群众生活逻辑,是实现交融常态化长效化的关键。

  日常生活是最直观的“三交”场景,烟火气是凝聚情感的最佳纽带。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在朝夕相处中消弭隔阂、促进了解、增进情谊。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春节、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成为全民共享、共庆的节日,民俗仪式、文娱活动成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载体。历史上,茶马互市、盐茶古道促进商贸与文化交流,这些历史文化遗迹在新时代成为推动文旅融合的重要资源,在旅游促“三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承载各地风物民情、凝结各民族智慧结晶的手工技艺、饮食习俗代代相传、创新交融,形成兼容并蓄的民俗体系。正是在这些日常实践中,“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深入百姓生活、扎根心灵深处。

  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聚焦日常场景,打造互嵌式居住、就业、教育、文化、社交空间。优化社区布局,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开展邻里文体联谊、文化交流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互助帮扶,营造和睦氛围。公共服务空间要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元素,以通俗方式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护传承民俗文化,打造群众性文化品牌,让民俗成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鲜活载体,推动民族团结从法律要求转化为生活方式、情感认同与坚定信念。

构筑“地天通”境界,让各族人民和合共生、交融一体

  “地天通”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是天人合一、多元包容、和谐共生,为各民族交融提供深层次的精神支撑。上古“绝地天通”构建天地人和谐秩序,塑造各族群众敬畏自然、团结协作的共同价值,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精神内核。“地天通”侧重精神升华,追求人与自然、族群与族群、个体与社会的统一。

  中华传统文化中“形气神”合一的理念,打通个体与社群、本土与天下、自然与人文的联结,强调万物同源、众生共生,让各民族在精神层面更加契合,形成命运共同体纽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民族平等原则,强调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和合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现代转化,是多元一体理念的法治表达。

  新时代弘扬“地天通”理念,要坚守多元一体,秉持包容互鉴,提升各民族“三交”境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增进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促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构筑兼具包容性、统一性、时代性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结合各民族生态伦理与生态保护实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护绿水青山、共建宜居家园,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以天地和合境界实现物质、精神、生态全面发展。

  法治为守纲底线,泥土为固根基础,日常为脉动活力,天地为升华境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将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开辟广阔空间,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大地、融入生活、浸润心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筑牢法治根基、汇聚同心合力、凝聚实践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首席专家、资深教授)

(编辑: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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