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重在护生 如理更要如法
来源:中国民族报 悟凡 发布日期:2020-06-02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北京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加精细而具体,为促进首都绿色发展、增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规依据。特别是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对放生活动进行规范,将会对放生活动中产生的乱象起到有效扼制的作用,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早在战国时期,史籍中就记载了“正旦放生,示有恩”的习俗,充分展示了古人“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悲悯情怀。随着佛教传入中国,放生行为与佛教教义中的慈悲护生理念不谋而合,尤其是经过梁武帝、北齐文宣帝、唐肃宗等历代帝王以及智者大师(隋)、慈云遵式(宋)、云栖祩宏(明)等佛教大师的大力提倡,很多寺院都建有放生池、放生园,放生仪轨不断完善,放生活动形式多样化、内容制度化,彰显出佛教众生平等的理念和慈悲利他的情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日趋多元,放生、护生活动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正确的认知,不少放生活动乱象不断、弊病丛生,不仅未能体现爱护生命的理念,反而破坏了生态平衡,甚至影响到人民生命安全。常见的不当行为,如不考虑放生环境,把海龟或山龟放到淡水里;分不清家养与野生,将家养的鸟类放到大自然中,其生存几率可想而知;甚至在公园、村居旁放生毒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等,不一而足。

  更有甚者,部分放生人士贪功求名,不顾实际野蛮放生,如把从市场购得成袋成袋的鱼、成箱成箱的鸟,运到寺院再转至目的地放生,无视途中鱼和鸟的挣扎,其凄惨之状,不忍目睹。在放生的“浩浩大军”中,还存在着竞相炫富、攀比之风,将放生、护生的爱心活动演化为敛财致富的商业营生,明码标价;或者双方预约动物数量、品种等,提前捕捞,形成“捕猎—贩卖—放生—再捕猎”的放生利益链。形式化、商业化的放生活动严重违背了放生、护生的初心本怀,是变相伤生、杀生,是对生命的粗暴虐待和践踏,与保护生命、爱护动物的理念背道而驰。

  面对乱象,加强监管无疑成为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这一立法精神,《条例》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要求“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意愿放生的个人或团体,《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为放生活动划定了范围。《条例》把放生活动纳入法治框架,在地方法规中首开先河,必将对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精细化管理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是佛教界的优良传统,放生活动也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条例》的出台,为在北京范围内如理如法放生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佛教界应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倡导合理放生、合法放生的风尚,使得善心结出真实不虚的善果,在放生活动中真正体现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的理念,增强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环保观念,引导人心向善,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奋力书写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中国民族报》(2020年6月2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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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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