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民族报 □ 高大洪 殷小燕 发布日期:2021-02-04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自治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建设美丽和谐西藏,努力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今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西藏继2020年《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出台实施后又一部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西藏依法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建设美丽社会主义新西藏的重大实践,标志着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构建西藏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

  多年来,西藏不断加大生态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基本形成了涵盖面广泛、效力层级丰富、体例多样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其中,既有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某一领域的专门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也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既有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如《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也有资源保护法规制度,如《西藏地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此外,西藏还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规章,如《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

  生态环境保护是西藏各项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因此,必须在把握西藏基本区情的基础上,结合西藏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法治西藏建设的实际,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不断完善西藏生态保护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条例》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要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了河湖、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体系建设要求;明确提出相关单位要开展冰川和冰缘区动态监测,严格管控冰川周边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保持冰川原真风貌等。这些条款体现了“法之重器,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思想,体现了西藏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的内在要求,为西藏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体例和内容体现了西藏特色和时代特征

  《条例》共有十章六十八条,分为生态规划、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示范创建、社会协同、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了西藏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条例》明确了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机制、管理规程等,对河湖、森林、湿地、冰川、土壤等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特别是在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基本体系的框架内,《条例》提出发展具有特色的生态经济,建设具有时代特征的生态文化,要求统筹推进示范创建和社会协同,全面落实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确保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取得实效。总体而言,《条例》的体例和内容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和时代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实现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大目标。西藏被誉为“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生态环境优良,自然生态资源丰富多样,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守护好西藏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条例》以西藏生态安全为出发点,根据西藏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结合西藏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多样性、差异性等特点,努力实现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大目标。《条例》总则提出,要把西藏建设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条例》还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纳入西藏各项事业发展的大系统。《条例》明确了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文化弘扬三个方面的工作任务,统筹了示范创建和社会协同两个执行层面的工作,细化了生态高地建设工作保障监督机制构建和法律责任分配,层层压实,环环相扣。《条例》明确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与保护要求,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立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机制,实施“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建立生态修复机制,保持生态功能,保护生态体系。《条例》提出西藏要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建设,组织实施“两江四河”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自然保护样板地,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工作,保护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和种质、基因资源,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建设生态文明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生态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等。《条例》还明确规定要推动绿色生态农牧业、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矿山、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等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培育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发展试验地,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倡导乡村绿色生活,发展乡村生态经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培育生态文化,传播生态文明,提高各族群众生态文明素养,形成生态文明社会风尚,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

  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工程。《条例》体例和内容呈现出一条重要逻辑主线,就是坚持将西藏自然资源的特殊性与生态安全战略性结合起来,将生态体系的完整性与生态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结合起来,将生态安全保障与自然环境保护修复结合起来,逐步形成生态产业创新发展与生态文化创建弘扬并进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新格局,构建绿色、可持续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模式,带动西藏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助推西藏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规范化。

  《条例》总则特别指出,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西藏社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事关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按照这一总体思路,依托西藏山河湖田草林等资源的先天优势和特色禀赋,《条例》要求协同推进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与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化建设。西藏各族群众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交往交流交融,增进了民族团结,实现了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伟大工程的根本目标。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根本目标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西藏自治区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突出人和自然和谐共生,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条例》的出台为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要求西藏各级党政机关要科学规划、贯彻落实,各类社会团体要大力协同,各族群众要积极参与。当前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坚持党在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中的全面领导。西藏各级党委在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社会主义新西藏过程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要不断推动并努力实现自上而下全面依法治藏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法治创新相结合,不断推动西藏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实践创新与顶层设计相互促进,依法保障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事业纵深发展。

  引导各族群众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要加强关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的宣传教育,以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引导各族群众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每个人心中树立“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的信念。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营造人人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的浓厚氛围。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依法开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科学界定立法权限和法规的管辖对象,准确界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认真倾听基层意见。西藏各族人民群众是实现全面依法治藏的主体力量,要以各族人民群众为中心,紧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治工作的价值尺度。

  做好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顶层设计。西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要注重规划性、连续性、整体性,并将其体现在各环节。要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制定宣传和落实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总体目标,确保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

  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传播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多角度、高频次地加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宣传和舆论引导。要鼓励、引导自媒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组织开展有奖问答、短视频制作、摄影大赛等活动,激发各族群众参与网络互动宣传的兴趣,引导社会公众加入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实践。要抓住重要节点进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将每年8月定为生态文明宣传月。要用好这一时间节点,将生态文明宣传与社会公益活动有效对接,为依法开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编辑:闫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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